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水)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现住湖南省溆浦卢峰镇*******。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上午11时许,舒x平伙同龚x在溆浦县卢峰镇xx村高速桥下舒x平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2025年7月14日11时许,舒x平在溆浦县卢峰镇xx村高速桥下被溆浦县公安局被民警抓获。舒x平的尿液经二乙酰吗啡尿检板检测呈阳性,舒x平经吸毒成瘾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另查明舒x平2011年8月因吸毒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5年7月14日舒x平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被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舒x平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的陈述与申辩、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资料、吸毒成瘾认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