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马江*******,现住湖南省茶陵县马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13时35分,陈某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茶陵县马江镇三期工业园驾管所门前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与卢某杰驾驶湘B2X6XX小型轿车发生致陈某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陈某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数值为50mg/100ml,民警在茶陵县中医医院对陈某苟采集血样并送检。经委托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陈某苟血液样品鉴定:对送检的陈某苟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1.61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查询:陈某苟曾于2016年4月26日在茶陵县犀城路路段因实施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其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身份、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材料,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曾经饮酒驾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陈**年满70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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