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00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硫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白沙*******。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违法行为人贺××在耒阳市大市镇黎家冲山上养殖场赌场内赌百家乐,在闲家这一方下注了400元,因公安机关到现场抓赌,贺××没有将押注的赌注收回就和赌客们往山上逃窜了,后与在该赌场里面做事的“花木兰”一起逃跑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贺××对自己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贺××的陈述与申辩、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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