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东)决字[2025]第030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东山侗族乡*******,现住绥宁县东山侗族乡*******。
现查明:2022年5月9日10时许,接到公安部下发线索,犯罪嫌疑人杨某(43052719xxxxxx0335)名下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活动。经依法侦查查明,2021年12月14日,杨某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出租给他人使用,杨某涉案银行卡流水178094元,获利480元。2021年12月14日,崔某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xx派出所报案称:2021年12月14日,崔某被骗72900元,其中56000.61元被骗资金转入了杨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54000xxxxxx240)。
以上事实有杨*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受害人崔爽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2年5月9日,杨*到绥宁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从旧兼从轻及有利于违法行为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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