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沙)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水东*******,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水东*******。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上午8时,曹**与周建设在金江镇老市场因买卖绣花针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曹**手持钢化玻璃碎片将周建设头部打伤,随后曹**又将站在路边的李胜桃背部打伤。
以上事实有1.曹**的陈述和辩解;2.被侵害人周继设、李胜桃的陈述;3.证人张清才、唐合朝的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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