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9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和馨*******,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和馨*******。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08时24分许,经XX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研判,湘AXXXX号小型汽车疑似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XX区大队民警在XX市XX区XX路口将该车辆拦截,经公安网查询,湘AXXXX号小型汽车驾驶员彭XX从未取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彭XX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彭XX的询问笔录;2、机动车查询单;3、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4、传唤经过; 5、430106 36502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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