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华)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在龙山县华塘街道XX酒店大门口,因孙X和向X相、田X艳两人有台球室股权纠纷,王X萍与田X艳发生口角争吵,违法行为人向X成伙同违法行为人张X付、邓X秋、王X萍对田X艳、尹X进行了殴打,田X艳伤势轻微,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X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文书、监控视频、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向**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