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治三)决字[2025]第1344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X及其妻子在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头景区内售卖冰棒时,因争抢位置与受害人薛X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徐XX向受害人薛X脸上吐口水后,环抱住其脖子将其摔倒在地上,致使其脖子处被抓伤。受害人薛X报案后,违法行为人徐XX随即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势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本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