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45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骑电动车来到位于长沙市湘江新区的中国邮政银行(XX支行)和长沙银行(XX支行),在明知他人授意其取现的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使用银行卡主:梁X,交通银行卡号:622262011006275XXXX的银行卡取现后交给其上线,共计取现29900元现金人民币,获利300元。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刘X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视频监控、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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