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不决字[2025]第0095号
违法行为人汤**,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汤**在长沙市雨花区零食很忙(****店),以顺手牵羊的方式从该店内盗得四箱AD钙奶以及部分零食,随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刻盘、视频截图;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汤细满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已赔偿被侵害人损失,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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