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靖)决字[2025]第0741号

  被处罚人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现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
  现查明:2025年03月以来,违法行为人习XX明知朋友万开波在电信网络诈骗跑分,为获取非法利益出借其名下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XXXXX852,开户银行浦发银行望城支行)给万XX使用,并协助万XX采取转移涉诈资金10200元,非法获利300余元。经查明,其浦发银行卡涉山东莱州市孙某某被诈骗案资金4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习**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3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