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62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黄沙*******,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岭秀*******。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王X在郴州市北湖区万华机电市场XX街一店面趁老板谢XX不注意盗窃一块长方形白色玉石,并以100元现金在XX街附近卖给一男子。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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