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宜公(白)不决字[2025]第0098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笆篱*******,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笆篱*******。
  现查明2025年1月18日16时许,李×东驾驶车牌为湘LD550B的汽车在笆篱镇××村五岔路口与李×喜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李×喜及乘车人陈×容受伤,摩托车驾驶人李×喜送医后于当晚不治死亡。事故发生后,李×东因系无证驾驶,遂微信联系其堂叔李×良至现场顶包。李×良到事故现场后,面对交警询问,承认是其驾驶湘LD550B汽车交通肇事;后在开车跟随交警去往二医院途中,李×良在湘LD550B汽车上拒绝帮李×东顶包,并劝说李×东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问题。当日19时许,在交警三中队接收调查期间,李×良主动交代其帮李志东顶包的违法事实。犯罪嫌疑人李×东因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后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李喜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因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