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公直(交)决字[2025]第0042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01时06分,谭X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D28XXX的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船山西路与家福路交叉路口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涂辉、朱荣华当场查获,民警立即对驾驶人谭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吹气数值为59mg/100ml。经查谭X于2025年5月19日4时10分在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与蔡伦大道立交桥桥面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大队查获,于2025年5月29日至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大队接受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此次行为系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交警现场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验单。3. 现场提取笔录。4. 现场查获照片。5.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 6.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衡公(交)决字〔2025〕4304002900880920号处罚决定书。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衡公(交)决字〔2025〕4304083000480790号处罚决定书。9.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取证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