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伍)决字[2025]第140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朱河*******,现住湖北省监利市朱河*******。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23时许,刘*私自进入到平江县伍市镇居委会胡XX家的四楼住宿,一直到07月13日才被胡XX发现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刘*因盗窃罪于2024年07月10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