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白)决字[2025]第096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白仓镇团结*******,现住邵阳县白仓镇团结*******。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何××以办理贷款为由,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将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卡(621756200001××××)出借给他人刷流水。经查,何××名下中国银行卡在2025年5月21日借卡期间流入可疑资金20000元,涉嫌1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3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银行卡流水、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