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决字[2025]第1322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高坪镇茶山*******,现住隆回县高坪镇茶山*******。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袁*使用手机在网络赌博平台以 “PG电子”(类似消消乐)的方式每注4角至4.5元单注的金额参与网络赌博,袁*参与赌博期间累计输赢400元。期间使用自己名下的农商银行卡(6214832343083999)收取网络赌博获利资金500元,经查明该资金为受害人××的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支付宝交易流水、袁*银行卡交易流水、网络赌博平台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受害人报案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1.违法行为人袁*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人主动退还受害人的被骗资金500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五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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