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桃)决字[2025]第062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合口*******。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罗×平骑一红色电动三轮车窜至澧县澧西街道荣××社区福满楼酒家附近,在旁边铁棚内将一黑色的电动两轮车拖到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将其偷走,随后骑至澧县大坪闸口将偷来的电动三轮车卖给了一开车流动收废品的人,卖了300元现金。 其构成盗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罗×平的陈述和申辩;3、受害人刘×刚的陈述;4、现场监控视频;5、现场指认照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