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滩)不决字[2025]第0144号

  违法行为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
  现查明2025年4月15日17时许,贺**与朱大利双方因存在土地纠纷,在位于隆回县滩头镇第一居委会老农机厂两家私宅中间空地处发生纠纷,朱大利不允许贺**方进行路面硬化施工,理由是会影响朱大利家的排水,贺**方坚持继续施工,贺**推着载着沙土的斗车准备倾倒,朱大利挡在斗车前,贺**在倾倒沙土时将沙土覆盖到了朱大利脚上,朱大利右腿后撤并坐倒在地。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做出的隆公物鉴(法临)100号鉴定意见为朱大利全身未见明显外伤,并驳回了朱大利对于本人人体损伤程度的重新鉴定申请。
  以上事实有贺**、朱大利询问笔录、证人杨清海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朱大利的伤情鉴定文书、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贺丁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丁娥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