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659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仁义*******,现住湖南省桂阳县仁义*******。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3时许,在桂阳县舂陵市场一号数码手机店内,违法行为人曾XX找到手机店老板林XX抵押手机,曾XX以抵押手机的名义盗窃200元钱现金。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曾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林XX的询问笔录、收条、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