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决字[2025]第1749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地址:,法定代表人:伍***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1时许,我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郭XX、潘X于2025年4月27日凌晨在新化县上渡街道埃菲尔酒店8606房间入住,并与未成年人胡XX(未满14周岁)发生了性关系,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经查,埃菲尔酒店没有严格履行对未成年人入住的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询问入住未成年人身份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讯问、受害人陈述,开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叁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