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76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现住湖南省华容县章华*******。
  现查明:任**系吴希晨的以前老板,吴希晨和任**存在经济纠纷。2025年6月15日下午16时许,吴希晨开车途径华容县二大桥,看到任**的车也在桥上,两人相遇时任**用手指吴希晨并面露凶色。吴希晨就近停好车后,随即吴希晨电话联系任**,任**得知吴希晨身份后,开始辱骂吴希晨(“你妈个逼”、“你个狗日的”、“你个婊子养的”等之类的话),并对吴希晨进行威胁,扬言要搞死吴希晨及其全家之类的话。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听资料、受侵害人吴希晨陈述、违法行为人任**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