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交)决字[2025]第016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生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梅水桥路段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经现场检测发现谭X生有饮酒后驾车嫌疑,经对谭X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76mg/100ml。同时查明,谭X生于2021年05月0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查获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已年满70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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