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6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08时许,陈某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T1航站楼拟乘坐航班号为CA1344的航班前往北京,为方便抽烟,其将一个黑色的一次性金属外壳打火机藏匿在右脚脚踝处,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时,被安检工作人员当场查出。
  以上事实有安检报警单、移交证据清单、安检查获经过、嫌疑人询问笔录、嫌疑人携带的黑色一次性打火机、嫌疑人身份证及登机牌复印件、嫌疑人人口信息全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