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刑)决字[2025]第113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2025年3月份,违法行为人谢x辉在娄底市长青街上看到了一则办理假证的广告。为了方便出行,谢x辉需要办理一个假的身份证报考驾照,于是谢x辉就用路人的手机与广告上的电话进行联系。经过沟通,谢x辉要求将身份证的年龄改小9岁,对方报价50元办理假证,谢x辉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告诉了对方,并要去将身份证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给自己。一周后谢x辉收到了办理好的假身份证,但是害怕被公安机关发现,一直没有使用假身份证。
  以上事实有假身份证证件、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