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禁)决字[2025]第1343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2024年6月18日违法行为人李X彬因吸食“笑气”被治安拘留十二日,仍不思改悔。2025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彬为寻求刺激,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X5栋XX房的家中吸食“笑气”(主要成分为一氧化二氮)。2025年7月14日依法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传唤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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