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洋塘*******,现住洋塘乡红花村六组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14时,王**驾驶一辆报废的厢式货车到永兴县马田××社区拖煤,途中被马田交警中队民警等人发现,随即追该车,王**开车逃避,拐上一条山路后停车,交警对王**进行检查,发现该货车为报废车辆,要求王**将车辆报废,王**拒不配合,交警让其上车,王**推开交警的手,推扯中把警车车把手拉断,并扬言要叫人来围住交警不准带走车辆。
  以上事实有王**询问笔录;现场视频;交警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