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禁)决字[2025]第014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4年12月吴X明在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在新晃县中寨镇计寨村XX组自家屋背后田里种植大量罂粟原植物,于2025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民警经现场拍照、摄像取证后,对种植的疑是毒品原植物进行铲除提取,现场铲除后经清点,吴X明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共计532株。 吴X明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传唤到新晃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域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自己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仍然种植532株罂粟苗的犯罪事实, 经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鉴定,吴X明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经贵州省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X明种植的罂粟苗中检测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毒品成分。2025年5月28日,我局将吴X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移送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6月23日,检察院对吴X明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转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吴XX本人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检查资料;4、取样资料;5、鉴定资料;6、扣押资料;7、现场查获视频资料;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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