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决字[2025]第034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大湖口镇双湖村5*******,现住安乡县大湖口镇双*******。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12时许,黄××窜至安乡县大湖口镇江北岗社区前坪盗走PE水管一根,价值约130元。同月23日12时许,黄××再次窜至江北岗社区前坪盗走PE水管一根,价值约50元。
以上事实有黄××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因黄**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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