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雨)决字[2025]第0858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
现查明:2022年10月初,马**因家中修房子没钱,且其因信用问题无法在正规银行贷款;后马**在一QQ群内看到有人发贷款广告,称只要提供银行卡给其过账,就能够无手续办理贷款,马**心里虽然清楚对方过的流水是电信诈骗的非法资金,但马**为了贷款,还是添加了对方的QQ(昵称:贷款人)开始交流贷款以及过账事项;2022年10月24日,贷款人要求马**到汕头市龙湖区一地等他,并带上能够网银转账的银行卡,贷款人在接到马**后将其带至已偏僻地点,然后开始用马**银行卡以及手机过账,在过账结束后马**便回家了,第二天马**通过QQ询问对方贷款事项时,发现对方已将自己删除;经核实,马**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866200020600774的中国银行银行卡给不法分子过账电信诈骗资金49万余元,但其本人并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十日。因马**已因相同原因于2025年6月12日-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应抵扣相应行政拘留时间。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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