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岳)决字[2025]第0684号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地址:,法定代表人:蒋***
  现查明:2024年05月05日,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XXXX精选酒店工作人员对入住该酒店的未成年人武文彬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落实“五个必须”的规定,导致未成年未如实登记信息后入住。同时,该酒店曾经因为违反该规定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称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开房记录、前科处罚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