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金公(刑)决字[2025]第0033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万宝*******,现住湖南省祁阳县万宝*******。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17时许, 赵**驾驶一辆湘MTV10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省道227永州市金洞管理区金洞镇木牛公路中国石油加油站路段时,撞到路边树木,造成驾驶员赵**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对赵**进行酒精测试发现其为饮酒驾车,之后因其不配合呼气酒精测试与交警陈曙光、郭俊发生谩骂及肢体冲突,造成陈曙光、郭俊受伤。 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对金洞交警大队民警 陈曙光、民警郭俊的伤情进行鉴定,均为软组织挫伤(未构成轻微伤),赵**采取谩骂、挣脱等方式逃避抽血,赵**的行为导致本应在半小时内采 集的血样推迟3小时采集, 可能因人体正常代谢导致血液内酒精含量下降,赵**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 2、伤情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七日。因赵**此前因妨害执行公务被刑事拘留14天(6月24日至7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1天可以折抵行政拘留1天。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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