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江)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2时许,贺XX在溆浦县卢峰镇XX高速桥下一个破烂砖房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14日贺XX被民警查获。贺XX的尿液经胶体金检测板检测吗啡呈阳性结果。
以上事实有贺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尿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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