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江)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修溪*******,现住湖南省辰溪县修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1时许,谢XX和谢XX在辰溪县修溪镇XX村十组谢XX家旁边的荒地,以“烧板”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谢XX于2025年7月14日在溆浦县卢峰镇XXX村路边被民警查获。谢XX的尿液经尿样检测板检测吗啡成分呈阳性。另查明谢XX于2022年2月因吸毒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谢XX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吸毒前科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