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河)决字[2025]第0556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河口*******。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9时许,在湘潭县河口镇涓水村XX组,石X华、石X云等人因认为湖南中彪新能源有限公司租用的周XX家房屋及院子占用了XX组的集体土地,遂前往该公司门口,不听民警劝阻,采用从路边搬水泥块、挖泥土并堆放在公司大门口的方式向该公司及房东周XX施压,导致XX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车辆难以进出,影响其正常经营。另查明:2025年6月30日16时许,石X华与XX组部分村民在XX新能源有限公司门口聚集,并采用锁公司大门的方式(未遂)向XX新能源有限公司施压;2025年7月2日10时许,石X华与XX组部分村民在中彪新能源有限公司大门口进行聚集,以此向XX新能源有限公司施压。
以上事实有石X华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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