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大)决字[2025]第052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2024年6月25日至6月26日,违法嫌疑人邓x宇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蔡锷南路xx阁xx号出借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xxxxxxxxxxxxxx)给邓x平使用,帮助邓x平转账7800元,邓x宇从中获利400元。经查明这7800元是受害人邹xx被诈骗的钱,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