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798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小店镇小店村四组,现住河南省汝阳县小店*******。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人员董X朝经一名同为跑运输的“马”姓司机介绍接到了从浏阳市大瑶镇运送至陕西的运单,后驾驶驾驶一辆牌照为陕C8VXXX红色普通厢式货车到浏阳市大瑶镇“银江”仓储基地装载各类烟花爆竹216箱,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前提下上路运输,途经大瑶镇汇丰村106国道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董X朝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指认照片;3、检查笔录;5、危爆证明、6、归案经过;7、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行政拘留十日,没收非法财物(216箱烟花)。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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