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交治安分局(直)决字[2025]第006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梅城镇清水*******,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某立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汽车西站1号出入口,遇到正在熟睡中的罗某(手里握着一个蓝色外壳红米9A手机 内存4G+64G),于是趁其不备用右手将手机从罗某右手中盗走,随后走到了玉兰路公交车站对面的一家二手手机店将手机以30元的价格卖给了袁某。
以上事实有周某立询问笔录、受害人罗某询问笔录、证人袁某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从重情节:2024年7月因盗窃被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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