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先)决字[2025]第0848号

  被处罚人田**,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4年5月19日XX时XX分许,杨XX饮酒后搭载田XX驾驶湘CXXXXX号小型汽车从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铁路桥附近“XXX”饭店出发,沿建设北路往桃园路口方向行驶,至建设北路二纺厂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杨XX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7.2mg/100mL。田XX在交警执法过程中,向交警部门提供虚假证言,谎称系其在驾驶机动车,企图帮助杨XX逃脱醉酒驾驶机动车责任。
  以上事实有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田XX询问笔录、田XX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杨XX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