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马)决字[2025]第101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马迹塘镇浔*******,现住桃江县马迹塘镇浔*******。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徒步窜至桃江县马迹塘镇×××完小,趁校园内无人之际,王*窜至×××完小一楼老师宿舍后门将防盗窗损坏一截后将窗户打开,手持工具从侧边窗户将后门门锁栓抵开进入老师宿舍内翻动物品欲实施盗窃,在宿舍内发现一摄像头拍摄自己的全过程后,王×情急之下将摄像头电源关闭,因为害怕终止自己的盗窃行为,未偷到财物。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真实可靠;2、受害者陈述证实被偷物品情况;3、监控录像证实违法行为人实施盗窃过程;4、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记录证实现场情况;5、违法行为人如实陈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6、户籍休息证实身份信息;7、到案经过证实到案过程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