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八字*******,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八字*******。
现查明: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间,嫌疑人“馒头”(未到案)为非法获利,找其朋友曹x帮忙,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xxx安置小区曹x的当铺店内设置了一台打鱼赌博机,并聘请曹xx收取赌资为赌客进行上分、下分,曹xx在打鱼赌博机开设期间,非法获利3000元,其中陈xx在2025年6月26日、6月30日、7月7日、7月13日等4日在其店内进行打鱼机赌博,共计输100元,夏xx在2025年7月13日在其店内进行打鱼机赌博输1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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