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13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19时38分,尹×饮酒后驾驶湘K××210小型汽车,行驶至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沧泥线与教育路的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尹×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2mg/100mL。另查明,2020年05月10日,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处罚,其违法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尹×的供述材料、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民警查获经过材料尹×的交通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