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灵)决字[2025]第1823号

  被处罚人S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邵东市灵官殿镇永*******。
  现查明:SH***自2024年4月19日从缅甸仰光通过旅游签证从云南瑞丽口岸进入中国境内,SH***进入中国境内后一直居住在邵东市灵官殿镇永和村宁超贤家中,SH***与中国籍男宁超贤于2025年6月5日在邵东市中医院生育一男婴。SH***超过签证期限1年多。
  以上事实有签证,询问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SH***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