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4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石湾*******,现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持D型机动车(扣留期间)驾驶证驾驶湘DXXXXX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XX镇往XX镇方向行驶,行驶至XX镇XX村地段,被XX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41mg/100ml。经查,该违法行为人谭**于2025年1月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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