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安)决字[2025]第036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唐x忠在洪江市xx镇xx西路垃圾站旁的一牌馆与吴x发生冲突后,在牌馆门口又踹了吴x男朋友刘x两脚。
  以上事实有唐x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