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焦石镇东泉5组9*******,现住岳阳县荣家湾镇大*******。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16时许,刘××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FD××××(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岳阳县八仙桥出发往岳阳县大园岭菜市场方向行驶,途径岳阳县荣家湾镇富荣路与青山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查,刘××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已构成无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刘××的陈诉与申辩,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