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禁)决字[2025]第0572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
  现查明:2025年正月里的一天,郭×伙同陈×忠在××园附近的一个游戏厅的地下室卫生间内以煅烧的方式吸食了冰毒;2025年5月份的一天,郭×带陈×忠在其车上以煅烧的方式吸食了冰毒;2025年6月份的一天,郭×带陈×忠在其车上以煅烧的方式吸食了冰毒;2025年7月11日那天,郭×与杨×在杨华的家中以煅烧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另查明:2005年郭×因吸毒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证人证言、尿检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