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1151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青树嘴*******,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东玺*******。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02时许,违法人向XX在长沙市芙蓉区东玺门XX栋2306房卧室内,以“吹气球”的方式吸食危险化学物质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2025年0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人向XX询问笔录;涉案照片;违法人向XX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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