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禁)决字[2025]第020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十都*******,现住湖南省炎陵县十都*******。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下午,违法行为人李××和孟××(未到案)在炎陵县霞阳镇××村××家园孟××租房内一起吸食了0.6g左右的冰毒与麻古混合物;2025年7月13日上午,李××在炎陵县十都镇××村××组××号家中二楼厕所吸食了0.2g左右的冰毒与麻古的混合物。2025年7月14日,我局民警对李××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新鲜尿液检测结果、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玖佰圆整;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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