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大)决字[2025]第014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大埠*******。
  现查明:李XX以其之前受工伤赔偿,到医院检查导致身体不好等为由,向政府索要200万的补偿未果,便于2025年7月14日早上8时左右,李**为了达成其诉求,在大埠桥办事处大厅里烧钱纸、点香,严重影响办事处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供述、证言证词、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因因李**年满70周岁,对其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